ART認證-NR35繩索作業
概述: 1. 目標 1.1 制定使用繩索作業技術進行高空作業的要求和預防措施。 2.3 本附件的規定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a) 休閑、體育和探險旅游活動;b) 樹木栽培;c) 旨在營救不屬于繩索作業團隊的人員的緊急
1. 目標 1.1 制定使用繩索作業技術進行高空作業的要求和預防措施。
2.3 本附件的規定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a) 休閑、體育和探險旅游活動;b) 樹木栽培;c) 旨在營救不屬于繩索作業團隊的人員的緊急服務;d) 探洞活動。
3.1.1 獲得認證的工人可以免除NR-35第35.4.2和35.4.3分項規定的初始和定期培訓;
4.1.1 在沒有國際技術標準的情況下,在滿足歐洲標準(EN)要求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國外標準認證;
4.3 必須根據制造商的建議以及風險分析或操作程序中制定的標準對設備和繩索進行檢查;
4.3.3 檢查必須記錄: a) 購買時;b) 定期;c) 當設備或繩索被拒絕時。
附件 II – 錨固系統
1.目標 1.1 制定高空作業時使用錨固系統作為墜落防護系統的組成部分的要求和預防措施;
2.3 本附件的規定不適用于下列情況: a) 休閑、體育和探險旅游活動;b) 樹木栽培;c) 集體防護設備的錨固系統;d) 用于固定接入設備的錨固系統;e) 用于人員或物料垂直或水平運輸設備的錨定系統;f) 用于專業探洞和探洞救援的錨定系統;
3.2.1 結構錨固的錨固點必須由制造商或技術負責人進行標記,包括: a) 制造商的標識;b) 批號、序列號或其他可追溯方式;c) 可同時連接的最大工人數量或最大適用力;
3.2.1.1.1 如果無法檢索信息,錨固點必須在具有合法資格的專業人員的責任下進行測試,并標明可同時連接的最大工人數量或允許的最大適用力和標識。 4.1.2 錨固系統的定期檢查必須按照本附件第 6 項規定的操作程序進行,并考慮錨固系統和組件的設計,遵守制造商的說明以及適用的監管和技術標準,間隔時間不超過 12(十二)個月;
4.2 臨時錨固系統必須: a) 根據操作程序滿足每個安裝地點的兼容性要求;b) 錨固點由具有合法資格的專業人員確定,或由經過培訓的工人按照具有合法資格的專業人員制定的選擇程序進行選擇;
4.2.1 由組織正式授權經過培訓的工人選擇臨時錨固系統的附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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